公告日期:2020-07-01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鹏起 *ST鹏起B 公告编号:临2020-080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与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进展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拟申请上诉。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涉案的金额:14起诉讼借款本金合计约7,000万元一审判决情况:14起诉讼中,*ST鹏起对未经股东大会同意的担保行为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存在一定的过错,判决*ST鹏起承担被担保方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本次诉讼尚未终结,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2018年11月8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鹏起”或“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05),披露了因14起原告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广金资本”)与被告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在职或离职员工、本公司、张朋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大股东张朋起先生持有公司股份全部多次被轮候冻结。2018年 11月23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112),详细披露了上述14起案件的具体情况,*ST鹏起因提供未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涉讼。近日,公司收到14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简称“天河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 0106 民初26783、26784、26785、26786、26787、26788、26789、26790、26791、26792、26793、26794、26795、26796号),天河法院对前述14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具体内容公告如下: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的具体情况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金集团”)下属企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共涉及68宗案件,涉讼借款本金共计3.4亿元。公司涉及其中63宗案件,涉讼借款本金共计3.15亿元。另有5宗案件,公司不涉讼,但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宋雪云女士涉讼,涉讼借款本金2,500万元。本公告涉及的14起案件,原告为广金集团下属企业广金资本,涉讼借款本金约7,000万元(每起案件约500万元),第一被告(借款人)均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在职或离职员工,公司为上述14起案件的借款人提供担保涉及诉讼。(一) 12起被告为7名的案件基本情况14起案件的中12起被告为7名的案件案情完全一致,具体情况如下:起诉时间:2018年10月受理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原告: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第一被告:某自然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职或离职员工)第二被告:张朋起第三被告:宋雪云第四被告:深圳市前海朋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五被告:北京申子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六被告: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七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第三人与第一被告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第三人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5,000,000元,贷款期限十二个月。合同签订后,第三人依约向第一被告发放了贷款。同日,第三人与被告二至被告五共同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告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2月(3月),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约定第三人将包括第一被告债权在内的贷款主债权及从债权转让予原告。2018年2月,原告与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告签订了《展期合同》,约定原告将第一被告借款展期,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告继续依约承担保证责任。随后,原告又与第一被告、第六被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第六被告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第七被告还向原告出具了《保证担保书》约定第七被告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展期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促,第一被告未能依约归还贷款。(二)2起被告为6名的案件基本情况14起案件的中2起被告为6名的案件案情完全一致,具体情况如下:起诉时间:2018年1……[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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