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06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 鹏起 *ST 鹏起 B 公告编号:临 2020-042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对张朋起、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对张朋起、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 正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0】5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决定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张朋起、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9 年 10 月 16 日,张朋起在《关于对张朋起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整改报告(公告编号:临 2019-133 )中承诺,2020 年 4 月 30 日前还清全部占用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科技)的资金并支付利息。2019 年 12 月 2 日,张朋起与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集团)签署《债权债务重组协议》,万方集团在协议中承诺在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以转账方式代张朋起向鹏起科技偿还占用的资金及利息约 7. 9 亿元。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你们均未向鹏起科技偿还占用资金及利息。因你们未能按期履行上述承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第六条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上述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承诺未履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明确整改措 施及整改时限,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同时抄送上海证 券交易所。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公司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特此公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 5 月 6 日[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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